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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度相吻合,或者说,其“自由”的程度正是其远离于“自在”本原的里程碑。中国人常用“自由自在”一词来形容“自由”的样态,换成哲学的视角,这实际上是用“自我的自由”去看待“非我的自在”罢了,须知“自由者”不得“自在”,“自在者”不得“自由”,而“自由者”(或曰“紧张的自为者”)居然会用羡慕的眼光看待“自在者”(或曰“悠闲的不为者”),足见“自由”的代价之重。】
志向的虚妄度正是其自由度得以施展的伴随效应,它与感知发展或逻辑序列的可塑性同构。即随着逻辑演运逐步浮升到理想化的层级之上,意志演运也相应地逐步趋向于虚妄化的境界之中,因为意志的虚妄无非是逻辑的虚演之等位衍存质态,或者说,是虚化的“感”所引动的迷惘的“应”。可见,使我们愈来愈好大喜功的“意志膨胀”不过是我们自身失位性危存的一种存在方式而已。【也就是说,“意志虚妄”是从“格外实在的触点式理化感应”中增长出来的东西;它随后经历了“感性声色的变态诱导”;再就是“知性辨析的本能隔膜”;最后才达成“理性逻辑的推理远涉”。这是一个愈来愈背离于客体之“实存”或对象之“元在”的感应虚化进程,它与“感”的观照距离和观照面日益增大有关,由此要求“应”的回溯距离和覆盖面必须相应扩展。志向的“虚妄”,“虚”就虚在这延伸日远的距离之间,“妄”就妄在这延展日阔的方面之上。中国人常用“志大才疏”一词来形容虚妄的样态,换成哲学的视角,则“志大”可用以比喻物性中的“应”的代偿动量之大,“才疏”可用以比喻物性中的“在”的基础效价之小,而且“志大者”必然“才疏”,“才大者”必然“志浅”,足见“虚妄”的本质所在。】
由此显露,“意志自由”的底色是由最充分的宇宙物演之必然势态所铺陈,而它的亮色是由最开展的相应代偿之偶然质态所点染。(参阅本卷第九十一章)【形象地讲,恰恰是因为在高度分化和高度繁化的诸多依存条件中寻觅定向依存和循序依存的必然而不可得,故此才必须代偿出某种游移彷徨、四顾无定的能动性以迎合偶然的机遇,是乃“自由”之渊源。】书包网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74)
而且,这自由化了的意志不免将自身的贯彻效应导入双重意义的虚妄境界:首先,“自由意志”因其彷徨无着的天赋性态而难以落实,或者更准确地说,它的落实概率必定随自由化的进展而下降,此“虚妄”一也;再者,即纵是那“自由意志”所抱定的企图竟然实现了,它的落实依然无补于意志载体之存在度的继续折损,甚至恰恰是这种折损借以达成的唯一步骤,此“虚妄”二也。总而言之,自由意志的活动效果无论如何都跳不出“落于无聊”的心理框范和“落于无效”的代偿终局。
这就是谐响在“自由意志”为自己谱写的一系列赞歌中的天籁潜台词。
第一百一十七章
所谓“意志”,其基本概念系指“物的定向依存性”或“限定性依存属性”。这个定义应当也是物理学上有关“感应”一词的定义,尤其是该词中的“应”字的定义。【“应”字的定义之所以与原始“感应”一词的定义完全相同,乃是由于原始阶段的感应一体质态使“感”和“应”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概念中都无法区分的缘故。随着感应属性本身的分化,“感”逐渐呈现为“应”的观照性前提,即“感”使“应”得以在多因素的澄明中成为具有选择针对性的应;“应”则逐渐呈现为“感”的规定性主导和继发性步骤,即“应”既规定着“感”的观照方位或澄明状态,也受制于“感”的观照广度和澄明深度。于是,“感”的定义由此转化为“物的定向观照性”或“限定性澄明属性”,而“应”亦由此独占了本应由“感应”共享的上述定义。】
可见,代偿性的感应函量(参阅第七十章之坐标图示)既是“感”从“感应逻辑”历经“感性逻辑”、“知性逻辑”直至“理性逻辑”的逻辑序列写照,也是“应”从“感应意志”历经“应向意志”、“意向意志”乃至“志向意志”的意志序列规定。
基于此,意志序列——它的前身是“自然意志”、它的成果是“自由意志”——的自由化进程及其自由度量效,必与递弱代偿的自然衍存原理相吻合(参阅卷一第四十一章),即:
a.意志量度的递增——即意志强化程度的发展——必与意志载体的存在效价成反比,亦即必与意志载体在各个方面的总体代偿效价成正比;【因而意志的增进断不是孤立独行的,仅此就清楚地表明,意志的“自由”实在是某种“非自由的必然贯彻”或“非自主的自在方式”而已。】
b.意志量度的递增——即意志强化程度的发展——必与宇宙物演的分化程度成正比,亦即必与意志载体之依存条件的繁化程度成正比;【因而意志的增进必然呈现为“在散漫化的趋势中寻求聚焦点”的形态,由此导致意志载体和精神构型不得不借助于生物的社会分化及其社会整合来实现的结局(详见卷三)。】
c.意志的自由度,必与意志量度成正比,亦即必与逻辑量度或整个精神量度成正比;【因而意志的增进与逻辑的增进必定是同步发展的,由此体现从“感应同源的精神启动”到“感应同构的精神成长”之精神全体的自然发育历程。】
d.意志的实现确定度,必与意志的自由度成反比,亦即意志的多向分化度必与意志的自由度成正比;【这正是造成逻辑形态趋于可塑化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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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意志的贯彻力度,即意志落实在宇宙分化体或逻辑观照面上的覆盖率及其渗透能度,必与意志量度成反比,亦即必与意志的自由度以及意志载体的能动度成反比;【这正是造成心理振频趋于增快的原因之一】
f.意志的贯彻效应,即意志达成自身预期结果的可能性,必与意志量度成反比,亦即必与意志的自由度以及意志载体的能动度成反比。【这正是造成心理振幅趋于增高的原因之一】
然而,自由意志的自然使命决不会改变,那就是,自由意志必须勉为其难地支撑非此代偿则无可存续的弱存者之存在,尽管如此以来,它恰恰扮演着将自身载体带向失存的先锋角色也只好在所不顾了。
至此,“精神全体”或“精神全貌”终于可以在“感”(即“逻辑序列”)与“应”(即“意志序列”)的同源同构之演化流程中豁然显露自身的完整丰采,并将整体精神存在全然实现为自然存在。
第一百一十八章
综上所述,可见精神全体必将从原始浑沌态逐步进入分化结构态,这个结构态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志向”与“理性”的等位关系中。即,分化进程固然造成了“感”(如“理性”)与“应”(如“志向”)的分离,但这分离恰恰是达成更高量级(或更高代偿效价)的整合步骤之必须,而且只有通过这种进行性分化和对应性构合的方式,代偿进程才能实现。(请参阅卷一第十七章)
很明显,在前体精神存在形态的“意向”中表达为“七情六欲”的东西,在后衍精神存在形态的“志向”中则表达为“思维逻辑”的标的。世人(无论是国人还是西人)将这个标的称为“理想”(ideal)——即“理想逻辑”(ideal logic)的那个“理想”——是十分恰切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它表明“逻辑序列”(即“感”的序列)上的“理想”与“意志序列”(即“应”的序列)上的“理想”原本就是同一个东西的两个方面,亦表明“感”与“应”自始至终都是不可分割和并行不悖的。
不过,这个“标的”会变得愈来愈远,也就是说,从“逻辑思维”到“志向落实”之间的“射程”会变得愈来愈大。【例如,古希腊人早先在几何学领域发现了作为圆锥曲线之一种的椭圆,阿波罗尼甚至已将椭圆的几何性质琢磨得一清二楚;可在当时,谁也不知道这种“逻辑产物”的意义何在,直至十七世纪的开普勒将它恰如其分地运用于火星运动的研究之时,它才得以在一个整体逻辑结构中镶嵌到位;再到二十世纪的宇航探测器被阿波罗尼和开普勒的后人们发射升空之时,前述一系列“感”的成果才在“应”的结构中镶嵌到位。由此可见逻辑结构可以复杂到何等程度、志向结构可以伸张得何其长远、以及逻辑与意志之间逐渐扩展的裂隙可以跨越怎样广阔的历史空间。】
于是,在“理性化的意志”阶段,“逻辑”(感)与“志向”(应)就会相约为如下的构合关系:
a.凡是逻辑上成立的东西,必成意志上向往之所在, 且终将于实践上达成某种程度的落实;
b.该精神产物在逻辑上成立的程度,必与其在志向上远大的程度相吻合,且由此决定着它在实践上的最终成效;
c.看起来一时无用的理想逻辑成果,只要它在逻辑上成立,则其间必含蓄着更深沉的意志和效应,因为它必是某种更宏伟的精神代偿结构的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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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感应等位律在理性与志向之高点上的继续实现方式,也是广义逻辑自洽或广义逻辑融洽在感应并行进程上的继续贯彻方式。
不过,此刻的“感”是否能够达成“在逻辑上成立”已大成问题,相应地,此刻的“应”是否能够达成“与元在相匹配”亦已大有出入,由此形成复杂化了的世态和复杂化了的精神之间的紧张关系。【这里涉及“广义逻辑失洽”的概念问题。可以说,本卷全文在讨论“广义逻辑融洽”的同时也一直在讨论“广义逻辑失洽”的倾向,甚至应该说,广义逻辑倾向于失洽的危机才是我更为关注的重点,俨如相对于“意志落实”问题,我更关注“意志落虚”或“意志虚妄化”之危险倾向一样。故此不拟另作概念释义。】
所谓“复杂化了的世态”是指精神以外的元在分化状况;所谓“复杂化了的精神”是指精神自身的内在分化状况;二者统一于预定和谐的自然代偿演化进程之中,并借重于该自然进程所赋予的“先验的理想逻辑之可塑性”和“预成的志向意志之自由性”,由以达成二元扣合的后衍动荡依存结构,或者说,由以达成宇宙存在的晚级缜密分化系统。
【最后,顺便补充一下:纯粹的哲学或真正的哲学之所以从根本上有别于其他一切学问,就在于它作为一种“感”并不与任何具体的“应”相等位,它是面向整个存在的“感”,或者说是发自存在性深处的“感”,故而它的“应”必是朝向整个存在的“应”,或者说是交由存在性本身去加以贯彻的“应”。从这个立场出发,它如果要对“思”本身(也就是含有“应之动机”的“感”)予以“反思”,已不是为了寻绎黑格尔式的“思的源头”,而是为了寻绎“导致‘思’得以成其为‘思’的存在之源头”,是乃本项精神哲学或“精神元哲学”之要义。】
第一百一十九章
有关“精神哲学”的探讨至此似乎可以宣告完成了,因为精神无非是“感”与“应”之物性的张扬,亦即无非是“逻辑序列”与“意志序列”之代偿的总和。
然而,这只是就“纯粹精神”的范畴而言。问题在于, 精神存在原本不过是其载体衍存的代偿质态,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以“纯粹精神”的样态存在。
再之,精神的分化和结构化过程说到底是物质的分化和结构化过程的继续,正是由于非精神或前精神的物质分化,才形成了令精神现象得以发扬光大的精神载体。反过来看,则精神演化不外乎是物质演化或载体演化的代偿属性之一,精神感应之于人,一如电磁感应之于亚原子粒子,它们的虚存质态终究不过是实现宇宙实存演历的自然递弱代偿方式或自然递残依存手段而已。
因此,可以断言,倘若物质的分化构合并不造成分化物自身存在效价之递减,或者,倘若存在效价之递减并不造成弱化物的残化依存,则“精神实体”(笛卡尔语)将永无生发之源和高昂之姿。
一言以蔽之,“感应物性的张扬”或“逻辑与意志的总和”尚不是真正完整的“精神全体”,因为“精神实体”或“精神本体”实在只能算是一个派生体或寄生体。换言之,“精神全体”必须把精神载体也加入其中,才真正成全了“精神存在之全体”。【基于此,则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之命题中的“在”,当然只能是“精神存在之全体”的“在”,而不能是“精神实体”或“精神本体”的“在”。】
这就决定了精神代偿的前提和后果,即:精神存在以载体衍存为前提;继而精神分化又以载体分化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