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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
  显然,在当时,老子本人亦无从为之提供论证,他的理论还仅仅处于混沌的猜想或模糊的隐喻之状态或阶段。然而在他借水论道的直觉感悟中却处处流露着对弱化效应的深刻体察,故曰“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道德经》第七十八章;或帛书·四十三:“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先也”)。【老子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道德经》第八章)。一般学者都认为,此乃老子论道的经典之谈,殊不知这恰恰是老子时代的局限(古希腊的泰勒斯亦然)。在2500年前,以直观的隐喻方式讨论终极问题几乎是整个思想界的通例,但也因此造成思者本人及其后人的理序混乱和理解偏差。不难想象,老子作为周王朝守藏史(几乎就是当时东亚文明人类群团的文化载体),应可直接看见两种社会生态截然不同的区别:即局限于中原一隅的文明进步社会之纷乱、血腥、扰攘和动荡的现状,以及遍布于中原周边的原始氏族社会之有序、安宁、清静和稳定的故态。加上他对自然现象的粗略观察,因而在其《老子》一书中(汉魏之后衍篡为《道德经》八十一章传世通行本),率然表达了他对宇宙演化和人世变迁的粗略看法。他的深刻恰恰是出于他的原发位点或原始地位,即他站在事物的前端,足以令他直观地看见初期人文萌芽中显现的不良倾向,反倒是后来人,难免不让日益繁华的文明枝叶遮挡住了自己的眼光。
  自然哲学的递弱代偿衍存原理(11)
  】
  乍一看,老子所谓的“道”似乎游离于存在之外主宰着存在,其实更根本的哲学动机在于对游移不定的存在本身给以某种柏拉图式的确定性把握,或者说是对把握不住的存在本身提出了这样一种独到的质疑:存在者何以趋弱?趋弱者何以续存?【出于对这个问题的考量与迷失,老子的社会理想呈现出极为反动的特征,他强烈希望人类的生存方式返回到非文明或前文明的动物亲缘社会或原始氏族社会中去,即所谓“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复结绳而用之”、“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道德经》第八十章)的那种状态。他倡导“复归于朴”、“复归于其根”、“复归于无极”(《道德经》第十六章和第二十八章),倡导“不敢为天下先”(《道德经》第六十七章),甚至明确提出“弃智”、“绝学”(《道德经》第十九章)的反人文或反文化主张,其目的都在于让人类避免堕入“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道德经》第五十五章)的危境,他问道:“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道德经》第二十三章)足见他的“反动之思”正与他的“趋弱之道”相呼应。这既显示了他的深刻,也显露了他的幼稚,幼稚在他居然认为人的行为可以超自然的游离或反自然的调动,当然,这种失误与其粗糙的“辩证自然观”不无干系。】
  这质疑从此竟成为千古不解或千古不察的哲学玄难。【这个疑问被长期掩藏在老子的含混论说和后人的纷纭注释之中。仔细梳理一下,应该可以为上述玄远而幽暗的“老子猜想”或“老子疑难”总结出这样几条头绪:其一、“柔弱”是“道”的实现方式,即所谓“弱者道之用”;但老子尚未在逻辑上将其贯通,故而不免闪烁其辞,结果只把它表述为蜻蜓点水般的散乱论点。其二、“无为”是“德”的实现方式,即所谓“无为而无不为”;但老子尚未明晰“为”之属性与“弱”之道用的内在关系,故而举出“物德”之效,硬把强存者的“无为”推荐给只会越来越“有为”的人类弱存者。其三、把人文现象排除在“道”与“德”之外,故而提出“弃智绝学”的呼吁;就是说,老子认为人类的文明化进程是走上了偏离“天道”自然律的歧途,是“失道”和“失德”的表现(见《道德经》第三十八章),所以才极力主张“复归于朴(道)”,这是老子哲学最严重的缺陷。其四、终极理想是“反动”的或“倒行逆施”的,即所谓“小国寡民”之向往;这是老子道论唯一合理的归宿,也是老子学说特别可爱之所在,虽然未免显得有些过于天真,却至少表明他对“弱演之道”已有所觉察,并对文明社会的危化发展趋势亦有所觉察。其五、“返朴归真”或“复归于其根”的幻想导源于辩证法,即所谓“反者道之动”;就是说,恰恰是因为他无法超脱原始辩证逻辑的束缚,所以才导致他会真诚地相信,返回到“结绳而用”的原始生存状态是可能的。从上述各方面综合起来看,过去人们对老子思想的解读,很可能发生了极大的偏颇。
  】
  化解这一质疑也许正是化解一切哲学困惑的自然机制之所在。
  于是,就必须对自然弱化衍存效应给出系统的解析和证明。
  自然哲学的递弱代偿衍存原理(12)
  第十六章
  任一基层存在或前体存在,都是一个倾向于成全或补偿自身不圆满本性的相对残弱单元。
  所谓“不圆满本性”就是某种先天不足的规定,亦即前述注定<1的存在效价或存在度的具体表达。它可以体现为某种弱势,也可以体现为某种残态,毋宁说残态是弱势的现象,弱势是残态的本质。残弱者不免失稳,失稳者终将失存,由以造成存在形势的动摇。
  即是说,存在从一开始就难以自持地存在着,即使其原始存在度处在无限趋近于1的最高状态也罢。
  因此,这个最高点或最高值其实也是后来一切存续必须维系的最低阈限或存在基准,是为“存在阈”。质言之,低于这个阈限的规定,则任何质态的存在皆不能实现,是为“无”的哲学概念。【这里所谓的“无”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无”,而是作为未能实现为某物的“无”,因而是有待实现为某物的潜在,所以才说“有生于无”(老子语)。绝对的“无”与绝对的“有”(或绝对的“存在”)一样,是抽象在存在度分布区间(即第十二章“本体论模型图”里所示的有限衍存区间)之外的空洞。】
  而克服动摇以避免失存是存在的必然要求和内在倾向。
  也就是说,追求成全或补偿自身本质性不足的自发倾向就构成“演化”或“发展”的内驱原动力。
  第十七章
  这一补偿的实现本身同时就是一次幅度不等的层位跃迁,亦即将自身的存在更替为一个新的转化形态,或者说寄托在一个新的存在方式之中。
  然而,如果补偿是某种外来的追加,则被补偿者就一定不是那个原始的、同质的、单纯的“太一”或本原,因为在它之外全无其他存在。所以,从根本上讲,所谓“补偿”反而只能呈现为分化的过程,以及分化之后再构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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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十亿类生物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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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千万种分子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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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种天然元素
  夸克、轻子、玻色子
  本原“太一”
  (即“奇点”)
  宇宙物演分化进程示意图
  (此图恰呈第十二章图示的倒置形态,提示高位存态的残弱化倾向)
  于是,这个过程终于不能使残缺者有所回补,因为归根结蒂,它所获得的任何追补都是自身更趋残化而不得不进行的一系列整合,或者说是自残之后的自救措施。
  换言之,存在从一开始就必须依托于自身来补偿自身之不足,是为分化和残化的本质。并由此决定了分化产物的本质——即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自然分化产物都是自然存在本身的需要,或者说是自然存在为了维护其继续存在的权宜之计。而不是相反——好像“万物皆备于我”(孟子语),好像“人是万物的尺度”(普罗泰戈拉语),或仿佛一切自然存在都是为了妄自尊大的人类而存在似的。
  又,在分化构合的演运进程中,各分化产物的残化程度或“缺憾”程度亦遭分化而有所不同。失圆满或残缺之程度愈深重者,未来获得追补的内因或内驱力就愈强劲,反之则相对静止,由以造成其后之补偿和跃迁态势的差异,此乃物之分“类”的渊源。【不要以为造成上述之“差异”是偶然的,它受到衍存进程的有序规定,由以形成物演梯度的时空分布。换一个角度的话,也就是说,这种差异不仅造成“物类”的分化,而且造成各个物类在“演化前程”和“演动速率”上的分化,即缺憾越深者,其演化前程越远大,演动的速度也越快;反之,则演化前程不免大受限制,即相对圆满者通常会变成宇宙进化基干上的分支或盲端,从而使自然物演的路径终于呈现为分歧多端、节外生枝的“进化树”形态。】
  自然哲学的递弱代偿衍存原理(13)
  无论如何,经此一番追求自圆或自满的“自我补偿”,原先那个存在者似乎有望克服当时的那种动摇情状了。
  不过实际的结局远非如此。
  第十八章
  这种补偿终于落为无效,因为处于更新层位的那个变态了的自身势必要将存在宿性中的缺陷以某种转化形式重复表达出来,甚至使之获得更趋昭彰和放大的效果,从而导致愈益迫切的下一轮补偿要求随之发生。
  即是说,补偿所造就的物态跃迁或变质仅仅是物态上的,而物自性——指物的不可克服的自失或自缺的“自发衰变”及“自我摧残”之本性——依然如故。
  为了方便起见,我将“补偿”一词换为“代偿”,以示区别。与前者不同,后者与其对象的关系是内在同质的,或者说代偿的对象就是它本身,而且它与自身的递补关系是一种既不得不补又愈补愈失的窘状,所以,此处的概念断不可与病理生理学或民法中使用该词的意思相混淆。
  很明显,所谓“愈补愈失”盖出于愈补愈残的缘故,所“失”者,无非是存在效价或存在度之失,是为递弱的渊源和代偿的本质。
  至于此,代偿的进程与存在的实现已没有区别,因为一切后衍性存在不外都是代偿性存在;再之,代偿的进程与分化的实现也没有区别,因为日益繁复的后衍性存在者正是代偿性分化的产物;由此演成愈弱的物质其种类愈繁的这样一个花花世界。
  但不可忽略而又特别容易忽略的是,在代偿进程的每一步骤之间都暗含着一个重要而又微妙的区别,那就是故旧存在与代偿存在的度的差异。【这“度”的差异便是“物”的分别和“质”的所在,亦即“度”的流变就是“否定即规定”或“规定即否定”(斯宾诺莎语)。】
  也就是说,在宇宙存续的演化历程上,存在度作为一个变项势将无可逆转地逐步下滑。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正是由于存在度无可逆转地趋于下倾,才有了代偿函项的相应增势和物存形态的丰化历程。
  由此达成递弱代偿的创世法则。
  第十九章
  然而,弱化了的存在是不能存在的,因为最强大的那个本原存在尚且难以永存,故而才有了代偿衍运的必要和现实。所以,如前所述,本原性的强存者其实已经规定了一切后衍性弱存者的基本存在阈限或存在阈。
  因此,上章所谓的“无效代偿”又必须是有效的,否则一切代偿均不能成立。
  有鉴于此,我们非得引出一个“代偿效价”或“代偿度”的概念不可,以与“存在效价”或“存在度”的概念相对应。而且,我们还得考察这个代偿效价或代偿度究竟在哪一点上无效,又在哪一点上有效,因为它的无效性已被证明,而它的有效性又不得不予以证明。
  不待说,所谓代偿效价的有效性只能表达在后衍性存在物在其代偿性衍生进程上所获得的特有属性之中, 这些属性的效用就是代偿的效用。
  “代偿效价”或“代偿度”被定义为:
  a.它是一切存在物的可存在样态的外在指标,或者说是一个有关存在方式的参数;
  b.它通过其样态或方式上的差异,标示着存在物的能动性或依存关系;
  c.从存在系统的变态过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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