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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范围或“所知”;【基于此,而不是基于“在逻辑空间中的事实就是世界”〈〉,维特根斯坦用以梳理其“逻辑实证”的“图式论”才能够成立。】
  后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方式或“能知”;【基于此,而不是基于个人存在的“纯粹的个别的主观性”,克尔凯郭尔用以对抗笛卡尔的那个反命题“我在故我思”才能够成立。】
  一言以蔽之,“所知”与“能知”盖出于知者的存在规定性或曰存在性的度的规定之制约。【即“非知”对“知”的制约,“非逻辑”对“逻辑”的制约,亦即“存在动势”对“精神演化”的制约,尽管这个制约要素并不直接呈现于逻辑之中。(有哥德尔第二定理为证)】
  也就是说,“知”不论把自身呈现为“所知”抑或“能知”,都未曾真正显示出知的规定性或知性的本原。书包网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12)
  因此,前章之所述,不是说我们一无所知,而是说我们对“知”本身尚一无所知。苏格拉底曾经自谦地宣称:“我知道我一无所知”,大抵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提醒人们应该小心对知的无知。
  第七十章
  之所以说知性取决于存在性,乃是由于表达为“能知”的知性其实表达着“能在”的在性——即能知的存在者在多大的程度上能在。【上述所谓的“知性”乃属广义之用,它姑且涵盖“感性、知性和理性”之全体。】
  “能在”的程度越大(譬如“自在”之物),“能知”的程度则越小;反之,“能在”的程度越小(譬如“自为”之物),“能知”的程度则越大。因为“能知”无非就是对能在之不足(或曰“存在度之不足”)的一种代偿,而随着这种代偿度之增加(或曰“能知程度之递增”),“所知”相应扩展。
  于是,“在者”之“知”,与其存在的性质相当。亦即,“知的程度”(“感应度”或“感知度”)与“在的程度”(“存在度”或“生存度”)呈反比相关。
  沿用卷一中关于“递弱代偿原理”的图解(参阅第三十四章),可将上述题旨复示于下(亦可称其为“精神坐标”或“真理坐标”):
  即:fr=f(ed)
  ed+fr=ts
  这里提示,“知”是一个被规定的自然演动矢量,它不仅有一个下限的规定——即“知者”自身之存在度的规定;而且有一个上限的规定——即 “知者”自身之代偿度的规定;然而这正是知的本原或精神存在的气脉。
  以后的讨论均从这里出发并以此为唯一的根据:所知受能知之规定,而能知受能在之规定。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所知的程度表达着能知的程度,能知的程度表达着存在的程度,如此而已。【*曾说:“存在决定意识”,几乎一语道破天机。然而不幸的是,他的哲学观尚停滞在对黑格尔学说与费尔巴哈学说胡乱拼凑的层面上,因此,他所谓的“存在”及其被决定的“意识”不免仅限于文明社会历史的肤浅而狭隘的范畴,结果导致连社会历史的成因亦未能深入阐明的终局(参阅卷三)(严格说来,*不是一个哲学家,而是一个集经济学和政治学于一体的巨匠,所以把他的学术体系冠以“政治经济学”之名实在是很恰当的,至于用他的眼光看,由配第创立的经济学一开始就是一种“政治算术”,由黑格尔创立的辩证法深藏着某种“革命意识”,则大抵只能表白他的政治情怀,却不能证明经济学或辩证论的学术性格)。不过,“存在决定意识”仍不失为是一句最富于哲学灼见的至理名言,因为在*的上述语意中业已暗含着这样的底蕴,即意识之状态首先受制于意识主体的存在状态或反应素质,而不与意识的二元对立格局或反映状态相关,换言之,不是作为“对象”的存在决定着意识,而是作为“主体”的存在决定着意识,说到底,意识的二元格局和反映状态不过是意识载体自身的存在状态的产物而已。问题在于:怎样才能对其作出哲学性的系统证明?】
  第七十一章
  凡有限的存在必属衍动性存在,反过来说也一样,凡属衍动性存在者必是有限的存在者。即是说,任何有限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一律不可能作为存在的元质或绝对的存在而存在。【如卷一所述,一切所谓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就其“形式”或“形态”而言,都已经是存在的“属性”了,唯有奇点前的未分化存在才是没有任何属性、亦即连“形式”或“形态”都无从谈起的高“度”存在(指存在度极高以至没有任何属性代偿的那种存在),而由于一切感应或感知都只是对属性有所感,故此,对于无属性或前属性的所谓“绝对存在”,才真正是我们没有资格议论的存在。至于感应和感知为什么只能对属性有所感,随后即谈。】
  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13)
  这道理很简单:所谓有限状态就是具有临界关系的特定状态,其前向临界面是它的衍生之源,其后向临界面是它代偿转化或失代偿终结的归宿。精神存在既然如前所述是一种有限的存在质态或有限存在形态的属性代偿,则它必有一个从异己状态向自身状态演化的过程, 这个过程就形成本体论意义上的精神规定性,而且,严格地讲,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涉及所谓“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规定性或物质规定性”。【注意:我所谓的“前”,一般是指某种特定衍存状态的原始前体;我所谓的“后”,一般是指某种演化派生进程的当下存态;即是说,“发展”只能沿着从“原始前体物态”向“后衍进化产物”的不可逆方向“向后发展”,尽管有时我又不得不照顾到中文的表意习惯而偶或将其说成“向前发展”。诸此讲法及其单向度演动的义理在全书中是一贯的。】
  也就是说,不管精神载体如何只能从“精神本体”(此处特指“形而上学的禁闭”)出发才有望追溯到决定着精神存在的存在前因,精神存在终究不能成为“存在的本体”。【所以,在本书卷一的开题性论证中, 我们宁可从“所知”出发而不从“能知”出发,宁可从“所知中间接提示的存在性”出发而不从“所知中直接给出的存在”出发,就是为了避免陷入“从非本体的精神出发去探求作为本体的存在”这样一种悖论之中。至于“存在性”(指对“存在性”这一概念的理性抽象和逻辑处理)何以就可能逃脱或不可能逃脱“精神观照对客观存在的扭曲”,我将在本卷中随后予以答复。】
  为了阐明上述说法的意蕴,就得返回到自然哲学的递弱代偿原理上来才好讨论,有必要再次强调的是,这项原理来自于对有限区间内的存在态势及其存在本性进行符合逻辑的现实总结,因而它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可以作为某种演绎根据的根据性。依据递弱代偿原理,任何具体存在者的存在效价或存在度都将不免趋向衰减,从而要求必须有相应程度的属性代偿以维系存续,这个代偿过程即造成物存形态的变迁,并将存在效价不足的本性缺憾逐级放大,由于这一进程不可逆转地长此推演,终于导致属性代偿的形态发展到十分复杂的程度,是为精神存在的渊源。
  可见,精神现象完全是自然物存演历的一个派生产物,而且它那令人迷茫的复杂性恰恰标志着自身作为终端属性存在与自然本原存在之间日趋背离和日渐遥远的距离尺度。
  基于此,前述所谓“认知活动的武断形态”原本并不是一个逻辑运用的问题,而是在思维逻辑甚至感官感觉尚未发生以前,就已被自然物质的衍存法则贯彻下来的存在状态的继续。
  第七十二章
  最令哲学家们困惑的问题莫过于“精神”与“物质”的二元对立格局,也就是被笛卡尔剥离开来的那个“思”与“在”的二元哲学难题。如前所述,从精神或物质的任一立场出发,我们非但不能证明这种二元格局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成立,甚至连处于二元分裂之中的任何一方是否真存都会成为疑问。【所以,贝克莱不知“感知”以外到底有没有物质存在,其情形俨如洛克一旦确认了“外物”就必得勾销感知自身之规定性那样,结果导致英国的经验主义流派随即在休谟那里使认识论走入死胡同;以此为前鉴,德国的理性主义流派相继在康德那里另辟蹊径,却让黑格尔用同样空洞无物的循环论证方法再次将认识论导入绝境,只不过从表面上看他仿佛可以借助于思辨的柔滑在经验的死胡同尽头无休止地兜圈子罢了,但稍加琢磨就会发现,黑格尔解决二元认知结构的手段不外乎是断然勾销作为物质对象一方的存在这样一个老套子;于是,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 弗雷格以及罗素等人改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对认识过程中的逻辑结构重新检讨,直到罗素的学生维特根斯坦终于以“请君沉默”的告诫依旧将认识论中的形而上学问题引向断崖为止。】
  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14)
  很明显,无论让“二元形势”在逻辑上处于对立状态,抑或使之处于统一状态,都将不免陷入同一个险恶的认识论怪圈。
  但若逆向溯源的话,我们会发现这种二元对立的局势早已有之,而且,它从来没有造成自然“认识”进程的中断或停滞。【我在卷一中曾暗示,“认识”与“认知”是两个具有代偿相关性的不同概念(“现象”与“表象”亦然)。“认识”是指早在物理感应阶段就已发生了的分化物之间的原始识辨属性(如粒子或原子之间的电磁感应);“认知”是指迟至精神感知阶段才代偿增益而成的智性动物独具的终末识辨属性(如灵长类或人类的思维能力);换言之,“认识”是所有分化衍存物统统具备的感应属性,“认知”只不过是“认识”的后衍属性代偿产物和后衍属性增益状态而已。同样,“现象”是所有分化衍存物(即依存者)之间统统具备的感应属性耦合媒介,“表象”是“现象”的逻辑扩展形态。具体地说,“精神存在”或“感知能力”的自然发育历经了如下的渐进过程:感应(理化阶段)→感性(原始低等生物阶段)→知性(脊椎动物阶段)→理性(人类文明符号化以后);且在任一后项之中都无例外的包含着各前项,并以全部前项作为自身的基础和支配项。】
  以原子结构为例,电子的常态存在以感应于质子的核态存在为前提,对电子说来,它以自身先验的负电性来感知并应答质子的正电性,反之,质子亦以其固有的正电性作为被反映者的现象形态来回应电子对自身的“感知”,也就是说,电子亦有类似于“精神”那样的某种缩微化了的认识属性或识别能力。此刻,电子和质子都可能真实的存在着,但各自在发生感应的一瞬间却都不过仅仅“感”到了对方的电荷属性,而且,这种感性过程之所以能够建立起来,端赖于“感者”必须首先具备自身先验的电荷“感性”或“能知”,于是归根结蒂其“所知”也就只能限于自身之感应(属)性规定的范畴,却又不能自明这种天限的缘由和边际。倘若有一个笛卡尔式的聪明电子也对自身提出笛卡尔式的同样质询,那么,当这个聪明反被聪明误的电子照例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究竟是自身的负电荷派生了世界抑或世界就是外部的一个正电荷”等等诸如此类的困惑之中时,我们是不是应该令其暂且撇开对二元演动的循环求证,并协助它先来考察造成这种二元对立态势的更深在的原因,才算找到了一条唯一可行的出路呢?
  不难看出,一切人类已知的自然物体都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地具有此种感应属性或感知能力,而且其间显然潜存着某种自发的演化倾向以及统一的自然规定性。
  第七十三章
  何谓“感应属性”?——让我们就从这里切入主题。
  简而言之,所谓“感应属性”,就是指原始物质从存在度最高的无条件自在态滑落到存在度递减的有条件依存态(既往亦笼统地视其为“自在”状态,而实际上此刻已是“自为”状态的起点)的代偿性物理存在方式。【所谓“无条件自在态”(仅在相对的意义上成立),目前姑且可以假定系指宇宙物理学上的那个连时空属性或广延属性都不具备的“原初奇点”,由于尚无任何分化,故此形成逻辑抽象中最幽远的“在”(此处暗示,所谓“逻辑抽象”或“抽象”可能是某种最原始的规定对其后感应属性代偿的奠基);所谓“有条件依存态”,目前姑且假定其起点可以从“夸克”或“顶夸克”之类的基本粒子结构分化计起,由于递弱而致分化,故此演成逻辑直观中较切近的“在者”(此处暗示,所谓“逻辑直观”或“直观”可能是某种较晚近的属性对此前感应代偿规定的遮蔽)。】
  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15)
  即是说,自然存在有一个从无条件状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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