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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发生的基础,从而为属于自然界代偿存在序列之终极一环的“精神存在”煅造出它的核心要素。
第八十章
以上讨论是借助于“形而下学”(即科学的)的逻辑方法来求证“形而上学”(即哲学的)的发生学根源,以便揭示“精神存在”——也就是“形而上的虚体存在”的本质。概括地说,精神存在——就其作为感应属性的演化系统而言——不是超然物外的特殊存在,也不是某一种特殊物质的独具性能,而是普遍物性的自然焕发和因势张扬,是整个宇宙存在平淡而朴实的基本存在方式。所不同的,仅在于它作为一种普遍的物性居然可以发展到必须自问自身为何物、以及自问亦不知自身为何物的程度,这就是“一般感应(属)性”演化到“精神”或“意识”这个至高自然境界的标志,也是“人类”这种至弱自然物质所特有的所谓“心自有理性所不知的理”(卢梭语)的“理”之所在。
换言之,精神的本质不在于精神与物质是否在横向观照上对立,而在于精神与物质如何在纵向衍存上统一。【作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出于存在性的规定,精神与物质的哲学派生关系颇有些像爱因斯坦在其相对论中就能量与质量所给出的物理转换关系,不过,这里有很大的区别,后者表现为物质实体(质量)与物质虚体(能量)之间在存在形态上的等量互换关系,前者表现为物质本性(存在效价)与物质属性(代偿效价)之间在存在性质上的等量消长关系。】
因此,可以认为:所谓“精神存在”或“精神现象”终究依然属于“物理存在”或“物理现象”的自然范畴,只不过无论如何你都不能运用一般的物理学方法来处理这个物理对象,因为你所能够使用的手段正是你要加以处理的对象本身,也就是说,你的这个“对象”恰恰就是无法使之成为对象的你自己(指“精神自我”),从而至少在理论上存在着某种永远不可企及的盲区之险,这就是分析哲学在逻辑极点上所遭遇的“形而上学奇点”,也是逻辑实证论者认定一切形而上学问题概属伪命题的原因。所谓“形而上学的奇点”是指,以这个“点”为边界,所有直观的常识、科学的定律和可经验的存在状态均归无效,此乃逻辑实证论者认为一切知识概属“假说”的原因。亦即恰恰从这一“点”出发,又可以反过来说,凡属自然的或物理的存在不免同样可以被视为是精神形态的存在,停留在这一点上无休止地争论下去既没有意义也没有出路。【注意:恰恰是按照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实证论,只要我们能够运用物理学和生物神经生理学等科学方法逐步验证“感应属性的进化发展”(有关生物神经生理机能的进化现象放在本书卷三第一百五十九章中简述),则此种证明在逻辑上就应该是成立的。于是我们便照此行事,并由此引发对经典哲学问题的重新探讨,以免让维氏的虔诚信徒误以为从此没有了形而上学的话题可谈。实际上,那种起始于经验的证明同样不是真理,甚至未必能够达成一时的阶段性正确,反倒可能刚好落入古老的“休谟陷阱”里而不能自拔(回顾第六十六章)。】
所以,目前读者只需记住我已给出的最关键论证:即一切主观意识及其感知程序本身都是客观存在及其自然演运的产物;而一切感知形态及其逻辑函项都是预先被规定下来了的主观存在及其精神演运的产物;由此形成了一个主客之间的“断裂带”,仿佛一束光线穿越空气与水的界面时不免发生光柱断裂式的折射现象那样。不过,正是这个断裂带造就了前述认知形态的武断特征,也就是说,那个貌似不讲道理的认知武断性其实恰恰是一切“道理”的基础,既往逻辑学上的那个似乎可以无限延伸因而终归不能成立的“充足理由律”亦同样仅在这个断带上才能获得最后的根据。一句话,认知过程的武断规定性无非就是滑动在这个“断带”上的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的自然衔接方式。【“客观”一词,仅在与“主观”一词相对应时才略具意义,即便如此,就中文的严格字义论之,此词亦难自相融洽,反倒显得十分悖缪,站在以人为主体的立场上,“客”者无从“观”,“观”者自非“客”,且无以借“观”的形式直达于“客”,而只能绕行于“客”的属性之间,并随即使之主观化。故,我用此词,仅仅沿袭其与“主观”一词的对立性,义同“客体”而已。由是亦可见得,处在后衍位相上的主体与客体早已失去了相互感应或感知的对称性(参阅第八十七章)。】
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22)
由此引发的下一个诘难是:这种断裂式的衔接如何可能达成?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为“精神与物质之间的关系”这样一个千载悬案求证出一套合理而又可靠的“奇性定理”或哲学性的“定理模型”。【原则上讲,只有给定了奇点外的边界条件,才有可能达成某种奇性定理,然而由于形而上学禁闭的不可突破性,所谓“奇点外的边界条件”着实无从给出,因此我们说即使真能找到这样的定理,它也仅仅是一个哲学性的定理模型或逻辑模型(即照例是一个对既往哲学理论予以证伪后的猜想和假说)。在这个意义上,读者可以将本书卷一中论述的“递弱代偿法则”视为“奇点外的存在模型”和“假设的边界条件”。至于这类精神衍生性的“模型”或“假说”为什么可能就是“真理”(“求实”意义上的真理)或是“真理的近似”(“失真”意义上的求实),请读者耐心地随我一起追思下去即可了然。】
第八十一章
首先,我们要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感应属性(及其演化产物感知属性)为什么不能对客体的全部属性发生可感效应?再则,感应主体(及其演化产物感知主体)为什么必须将对象的可感属性予以变态感化?【往深里说,哲学上以及认识论上的一切争议之所以终究不能摆脱形而上学幽灵的纠缠,一概出于这个不显示为问题的问题之蒙蔽和误导。】
依据上文,如果以下两点得以确认,即:
一、任何感应者必定业已是一个客观存在者;
二、任何存在者的感应性必定业已受到自然存在的客观规定;
则,物理学上的“最小作用原理”就不可避免地要在一切感应性存在者中间贯彻下去,而且必然要以与物的感应属性有关的特种方式加以贯彻。【数学家欧拉(1707─1783)和莫培都(1698─1759 )于十八世纪提出该原理时,主要限于对一般力学物理的研究。所谓“最小作用原理”,系指自然万物的运动和结构总是采取某种最简便、最经济的方式。“光线以直线的方式传播就是最小作用原理的一个直观体现,因为直线是最短的路径”;莫培都甚至索性“把‘作用’定义为‘质量、速度和所经距离的乘积的积分’,并且认为,在孤立系统中这一积分必定取极小值。”(引自《科学的历程》吴国盛 著)然而,物的一切“作用”其实首先在于保持物的存在及存续,而物的一切“属性”即是物的一切“作用”的相应基础。也就是说,在任何存在物的任何一种代偿属性中,上述最小作用原理都是有效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该原理在“力学物理”中和在“感应物性”中势将采取不同的贯彻方式而已(可参阅第六十五章和第六十六章)。】
我们亦可将这个最小作用原理叫做“简约原理”。从哲学角度上看,它的核心不外乎是将一切可有可无的属性、作用和消耗压缩到最有利于存在 ——亦即最接近于高存在度的单纯圆满——的原始简约状态;它的本质其实就是为了把存在效价的必趋衰落减小到最低限度,或者,把代偿效价的相应递补发挥到最高限度。质言之,“最小作用原理”或“简约原理”首先是一个涉及自然存在性的相对存在原理,或者说是一个涉及自然存在阈的有限代偿原理(请回顾卷一第二十九章)。所以,这项原理不仅适用于物理学和本卷所谈的精神现象学,而且适用于对社会存在的解析(详见卷三)。【试想,倘若人的眼睛直接就是一架色谱仪,或者,耳朵直接就是一台振频仪,甚至味觉和嗅觉也不得不被构造成某种具有仿生功能的原子(含质子和离子)分析仪以及分子分析仪,从而要求人体的整个神经系统和中枢系统必须相应变构为一个远比现代最先进的互联网和超大型电子计算机还要敏捷高效的信息处理系统,以便我们的感知过程能够达成与外物的直接沟通或原样反映,那么,即纵把人体物能代谢所产生的全部能量都调动出来,使之仅仅用于维持感知系统的运转而置生命的其他组织器官于不顾,恐怕也无法应付上列“官能”之能量需求的万分之一吧。何况,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是否就能够“达成与外物的直接沟通和原样反映”亦实属可疑,按理说,它作为人类感知系统的叠加物,只会加剧对外感知的扭曲和变塑,亦即只会在固有的歪曲之上再叠加以新的干扰,量子物理学家海森伯所发现的“测不准原理”就是一个明证。】
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23)
为此,感应过程以及感知过程才表现为那种有所取舍和有所变塑的主观形态,即是说,感应作用的主观认知性正是感应者之客观存在性的表达和实现。【早在十四世纪前叶,生于英国苏来郡奥卡姆村的威廉就提出了著名的“思维经济原则”,世称“奥卡姆的剃刀”,他的名言是:“能以较少者完成的事情若以较多者去做即属徒劳”。此后的科学化用智方式进一步证明了这一原则的有效性,例如,牛顿的力学基础方程f=ma和爱因斯坦的质能等价方程e=mc2,都被世人看作是一语道尽宇宙成因的杰作,它决不会因其简明和精练而令人生疑,反倒可以这样认定:精练性是衡量理论正确性的尺度之一,尽管谁也不知道这精练的理论框架是否就是那宇宙本身的框架原型。(注意!这里所说的“正确”并不等于“真理”,而仅表示针对当时衍存情状的代偿举措实际而有效;另外,世事或思想都不免终将趋于复杂化并不等于说简约原则失效了,而仅表示任何“正确”的代偿举措终归无效或终归“不正确”,于是只好再次运用尽可能简约的方式寻求下一步代偿或寻求下一个“正确”;前后之间没有丝毫的矛盾,有疑问的读者可回顾卷一第三十三章和第四十一章。)又,马赫对“思维经济原则”也深表赞赏,他的“感觉要素论”就是对这种有所变塑和有所取舍的感应特征的觉察,只是由于他未能对造成这一结局的感知主观性之原因予以深入探究,才使他那敏锐的哲思反而显得有些怪诞和荒唐。这与他认为一切形而上学的东西都是应该“彻底排除”的“无聊的、无法用经验检查的假定”有关,不过,他似乎忘记了,如果他所推崇的“科学”终究只能依据“要素化”的感觉经验和“经济化”的思维处理方能建立起来的话,那么,一切科学理论又何尝不是彻头彻尾的“假定”呢?】
第八十二章
显而易见,全部的问题在于,被“假定化”了的感应过程或认知结局究竟要达成一个什么效果?
这就牵涉到“失位性存在”的窘迫形势。正如在卷一中所谈的那样,凡一切属性载体(此处特指“感应者”)无非是自身存在效价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的自失性衍存者,致使原始自然界从存在即存在着的相对自在状态渐次衰变为存在者如何才能不至于不存在的相对自为状态,也就是使无所谓“定位”的一维性存在分化为“必须寻求自身立足点”的时空态存在者,是谓“失位”。失位者必然“失稳”,失稳者唯有通过觅得一个结构性定位或依存性定位才能暂且自稳下来。然而,对于一个已经弱化了的存在者来说,它所可以指望的“补偿”又只能来自于它自身,犹如一匹陷入沼泽地的驽马虽已十分困苦,却唯因其所处的不利境遇反而更有必要疲马加鞭一样,是谓“代偿”。这就要求一切代偿过程非得采取最“省力”亦即最简约的举措不可,足见物理学上的所谓“最小作用原理”其实仍旧是存在性的一种规定。即便如此,疲马亦不能免于更疲,也就是说,代偿终不能免于失代偿的无功效结局。
从这个角度来看,所有呈现为各种“作用”(或“功能”)的属性,其实都不过是为了借助于这些作用来纠正自身的失位势态。而所有表达为“属性”(或“特性”)的代偿,包括呆滞的感应属性和神灵般的感知属性在内,无疑也就都成了一种格外沉重的负担。书包 网 bookbao8. 想看书来书包网
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24)
于是,如何把这些负担减缩到刚好满足于负担者建立起自己最简捷的“识辨定位系统”,就成为自然界雕塑自身存在质态的鬼斧神工之所在。
落实到感应属性或感知作用的具体过程上,就呈现为前述种种片面的和失真的形而上学之禁闭情状及非逻辑之武断情状。为此,原子阶段前后低度代偿的原始物质(前至亚原